健力宝原董事长重大立功虚假 公检法或都有责任

2014年01月22日00:52  央视《新闻1+1》

  央视《新闻1+1》2014年1月21日播出《张海多次“立功”,法律呢?》,以下为节目实录

  节目导视:

  解说:

  重大立功虚假,张海可能外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广东省人们检察院相继披露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案的重大信息。

  记者:

  目前虚假立功,以获取减刑的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先以失踪逃往国外。

  解说:

  15年改判10点,张海立功虚假,十年减刑到六年,张海立功虚假,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

  声音来源 羊城晚报  王普:

  张海事件其实很简单,张海从看守所的时候就开始做假了。

  解说:

  改判可能错误,减刑存在错误,广东省高院宣布,张海案重新立案审查。《新闻1+1》今日关注:张海多次立功,法律呢?

  评论员  董倩:

  晚上好,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在2011年的时候,当时的健力宝集团的董事长张海,刑满释放了。那时候有很多的记者采访他的家人和秘书,得到的回答是,希望人们逐渐忘掉这个人,但是有意思的事,在三年之后的今天,这个人又用另外的一种方式,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之中,这一次是因为他涉嫌虚假虚立功减刑,同时已经失踪有可能逃到国外,曾经轰动一时的张海万,为什么这一次重掀波澜,我们从里面能够看到,暴露出来的问题是什么?今天我们一起来关注。

  (播放短片)

  解说: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一案,几年前层轰动一时,而这个原本应该尘埃落定的案件,却再最近两天又再次被外界关注,因为这一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疑问重重。

  “张海,可能跑了”,这个消息来与1月17号广东省两会一个政协分组讨论会上。

  《羊城晚报》记者 王普:

  当时是17号的上午,省政府委员,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就在小组讨论会上的发言,当时也是讲司法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就说考核评论制,他谈到了律师的发挥作用,大概前后谈了四个问题之后,有委员插话,委员说张海的情况是怎么样?原话是这么说。完了之后,黄武就是说,张海进看守所的时候,就开始做假了,还说现在已经对他进行重新立案,那就有委员说,那现在张海去了哪里呢?黄武就说张海目前已经找不到了,失踪了,有的委员是不是出国了呢?他说很可能已经跑到国外去了。

  解说:

  据这位在现场的记者回忆,当时委员们关于张海的话题讨论,只进行了三五分钟,然后简短对话中的信息,却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张海案件到底发生了什么?他为什么要外逃?

  张海:

  过去健力宝是一个诺亚方舟,我现在希望它变成一个航空母舰。

  解说:

  很多人知道张海,是从他掌门健力宝开始,而梳理他的身份也颇为传奇,他14岁时是有特异功能的气功大师,28岁入驻健力宝,他头上的光环越来越多,中国最年轻得上市公司董事长,资本大颚,健力宝掌门人,然而这个当时国内最大的饮料厂家,却在张海的领导下,日渐低迷。2005年31岁的张海被批捕,2007年佛山市中院,对张海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一案宣判,一审判决张海有期徒刑15年,张海不服,提起申诉。

  记者:

  轰动一时的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一案昨天终于有了一个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张海因为带狱中检举有功,减刑五年,最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解说:

  2008年张海案终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而根据媒体报道,随后的刑期中,张海再有重大立功表现,获得了四年减刑,直到其2011年出狱时,实际服刑还不到六年,不过最新的信息显示,张海的改判和减刑可能存在严重问题。首先是在今年1月1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韶关中院依法重审,并于2013年10月31号对张海两次减刑的裁定予以撤销,广东高院同时认为,该案原生效判决认定张海有立功表现得事实,也可能有误,目前已立案审查。

  董倩:

  在17号广东省的两会上,本来张海案的提出的,就是这样的一个花絮性质,但是没有想到这样的一个花絮性质的信息,却喧宾夺主成为了各大媒体关注的重点。究其原因,我们归总了一下,大概就是因为三个关键词。首先就是因为这个改判,请注意他十五年改判成十年,是发生在张海在看守所期间,原因是他有重大的立功表现,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广东省高院1月10号的官方微博当中,他们说该案原生效判决认定张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有可能是有误的,目前已立案审查。那么这关系到重大量刑的信息有误,说明这样的一个案子,可能是一个错判。

  再来看第二个关键词,就是减刑。从十年减刑到六年,这中间到底是经过什么样的过程?我们再来看广东省高院的官方微博,他们说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是对其减刑是错误的,韶关中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与2013年10月31号对张海两次的裁定予以撤销。那非常明确,这个阶段的减刑是错误的,这就涉及到相关工作人员的一个渎职的问题。

  那么第三个关键词,我们再来看,就是张海的出逃,他在刑满释放2011年之后,已经刑满释放了,那在那之后,他就按照官方的表述,有可能是已经出逃,至于失踪的确切时间,目前我们不知道。好,接下来我们就根据这些信息,马上连线中国政法大学的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先生。

  (电话连线)

  董倩:

  阮教授你看,2013年10月31号,也就是去年的时间,韶关中院已经撤销了张海的两次减刑,那么现在他人已经出狱了,2011年的时候就已经出狱了,那按照相关的规定,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中国政府大学形势司法学院 阮齐林:

  按照相关的规定,既然他减刑是弄虚作假的,因此是无效的,就需要对他进行收监执行,也就是说如同他没有刑法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一样的,给他收监执行,也就是说,把被减去的刑期继续执行。

  董倩:

  这是关于刑期的问题,那现在为了是人已经失踪了找不到了,有可能到国外去了,那针对目前这样的一种情况,怎样把他捉拿归案?

  阮齐林:

  肯定不会让他逍遥法外的。通常这种情况,公安机关认为他刑没有执行,就如同逃犯一样的去追逃,追逃的方法一般发布拘捕令,要求各个公安机关协查,一般现在就是在网上通报要求协查,所谓的就是网上追逃,当然如果有必要的话,甚至也可以考虑通缉,像捉拿逃犯一样,捉拿归案。

  董倩:

  你的意思就是说,现在面对一个失踪的人,当务之急是要把它捉拿归案之后,继续服他没完的剩下的刑。

  阮齐林:

  对,完全正确。

  董倩:

  第三个问题,关于这个改判,由十五年到十年,现在目前看是有问题的,如果说是真是一个错判的话,那应该由谁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阮齐林:

  如果要是他没有重大立功,把他认定为重大立功,并且据此由十五年改判十年,应该属于适用法律的严重错误,那么谁来担这个责任?当然这个涉及到各个环节,首先一个报立功主要是公安机关,提供的基本的立功的材料。第二法院也有审查不严的问题。另外检察机关也有监督不严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讲,公检法三个环节上或许都有责任,但是责任的轻重可能不一样。

  董倩:

  谢谢阮教授,稍候我们会有更多的问题给您连线。如果取消了张海的两次减刑,张海就目前来说,就已经不是一个公民,而是一个在逃犯,如果我们稍微回溯一下的话,我们来看为什么由十五年能减到十年,然后服刑六年就出狱,而且现在已经失踪,已经不知道他下落的状况,整个过程是完成的,其中又暴露怎样的漏洞?我们继续往下看。

  (播放短片)

  解说:

  “希望人们都能忘掉这个人,让出狱后的他,过平静的生活”,这是三年前媒体记者采访张海身边人时对方的态度,三年后,这个曾因有立功表现而被减刑的张海却被报出减刑错误,再次被人关注。如果把张海的牢狱生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从一审判决十五年有期徒刑到终审改判十年有期徒刑,第二阶段就是十年终审判决,又被减刑为六年,原本是2015年才能出狱的张海,是怎么做到在2011年就刑满释放的呢?

  这是2008年9月28号的南方日报,在这篇关于张海案的报道中写到,前一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为什么从轻处罚?是因为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查明,张海检举揭发了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有立功表现。

  但是来自1月19号《广州日报》的报道却指出,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某,要其为张海提供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某好处费,罗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一条抢劫件的线索,告知张海,由张海检举立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

  鼓励去揭发他人的犯罪,或者是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他人犯罪的线索,实际上是一个动员犯罪嫌疑人,把他所知道的其它人的犯罪,能够在他自己的诉讼过程当中,向司法机关去提供,但是在事件当中,就被恶意利用了。

  解说:

  对于回来的后来的终审改判,十五年刑期变为十年,媒体引用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的话提及,现在回头去查,一审判决前就已经有作假的嫌疑,如果不是作假立功可能就不只十五年的刑期。而更准备的表述,来自于1月10号,广东省高院在其官方微博上通报信息,张海原生效判决认定,张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也可能有误,目前已立案审查。再看第二个阶段,从十年再到六年,这四年张海因何减刑?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向外界公布任何信息,不过1月10号广东高院的通报中明确指出,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次裁定对期减刑错误,韶关中院依法重审,并于2013年10月31号对于张海两次减刑的裁定予以撤销,张海的第二次减刑又发生了什么?

  洪道德:

  就是无期徒刑以下的刑法,那么是有服刑的监狱提出报告,提出申请,然后逐级报道服刑地的中级法院相对应的监狱管理机构,由他们向中级法院提出申请,由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至少要通过三个层级,还有一个要强调,整个过程当中,人民检察院都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

  董倩:

  张海本来应该是服的十五年的刑期是怎样奇迹般的变成了六年,我们不妨简短的回顾一下这个过程,2005年的时候,他被正式逮捕,到2008年的时候,决定把他的十五年变成十年,如果按照2005年开始散的话,他应该是2015年才释放,结果我们发现2011年他就刑满释放出狱了。

  那么我们也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的相关问题的规定的时候,里面有非常清楚的规定,如果有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果有特大重大的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两年,而且接下来的第六条说,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是执行一年办以上才可以减刑,两次减刑一般是应当间隔一年以上,那我们就看出来了,从2008年他被判刑十年,然后再到2011年被放出来,那么三年的时间怎么可能被减下去四年。接下来我们继续连线教授。

  (电话采访)

  董倩:

  阮教授,刚才我们在三年的期间内,就迅速减下去四年的刑,这正常吗?

  阮齐林:

  这个按道理说不太正常,但是因为司法解释有一个规定,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不受限制,因为重大立功表现,本身就是构成减刑的事由。

  董倩:

  但是得多重大,才能造成这样的减刑不受规定?

  阮齐林:

  那一般的就是检举揭发重大的案犯,或者有其它重大贡献,比如说舍己救人之类的,重大立功的要求非常高。

  董倩:

  阮教授你看,检察院方面提到了这样一句话,他说每所监狱都有驻监所监察室,是检查时发现的,但我们从张海案,可以明显的看到,当发现的已经时候已经晚了。所以问题是在程序上,是哪一些换该容易造成这样的漏洞和口子被人利用了?

  阮齐林:

  在刑法执行阶段,主要还是监管部门,监狱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的材料的时候,有可能出现问题,出现了这个问题,如果在监察不利,法院在书面申请没有发现,就会出现漏洞。

  董倩:

  您看阮教授,就是涉及到减刑这方面的问题,您认为就是现在最容易打擦边球,被利用的一些空子是什么?原因是因为法条规定的不够细,还是说有一些权力太大,不太好受到监控,受到监督?

  阮齐林:

  法律规定应该是很仔细的,主要还是说在于刑法的执行机关,可能对他们的监督不到位,或者说他们尽职的精神,或者说忠于法律的精神不够,主要是这方面的问题。

  董倩:

  阮教授我们稍候我们还有问题给您。那么怎么能够保证减刑这个问题不被利用,接下来看两个地方的探索,有可能会提供一些启发。

  (播放短片)

  解说: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某,因受贿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但是他确一天牢也没有坐,并且在审理期间,花了不到十万元,就办好了所谓的保外就医。一些官员、富豪入狱后,服刑情况如何?他们因何减刑?为何假释,这些敏感问题,以前都是在监狱看守所内部封闭进行得,但是从今年开始,从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到法院裁判减刑假释,全部程序都要放在社会聚光灯下接受监督,就在本月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巡捕,其辖区内四座监狱,15个看守所的服刑人员,年均约六千件减刑假释案件,将全部在网上公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到我们的12368一个诉讼信息服务平台,把异议内容发到邮箱。  

  解说:

  另一方面,我们改变以往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的状况,广州中院还规定,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率,从以往的10%提高到20%,以其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在一个新闻发布会现场,广州中院用远程视频方式,就现场审理了两个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提请。

  广州公安局工作人员:

  刘某能够遵守监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能自觉接受改造和教育。

  证人:

  刘某在服刑期间,积极努力参加各项劳动,并且在劳动中以身作则,带领我们去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解说:

  公开是未来的方向,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要求全国法院从当年7月1号起,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2013年在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在西安、南京等地法院,已经将听证会引入到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中。在各地的改革中,河南高院还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减刑假释审判庭。推行开庭审理,裁前报告,裁后备案制度,以及选择典型案件直播庭审过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袁永新:

  过去由于我们没有独立建制审判机构,那么减刑假释业务一直处于一种从属地区,或者是边缘状态,那么在以往的实践中,主要存在四各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审理过程和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容易出现权钱交易,滋生司法腐败。二是审理活动简单化,第三个方面问题,就是没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典型假释办理流程,存在执行机关报批,法院盖章的现象,四是评判标准不够科学,重劳动表现,简单的以分折刑,造成减刑过多,假释过乱。

  解说:

  公开也是最好的方式,河南高院的减刑假释审判庭,则是明确严格规范,射黑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

  袁永新:

  犯罪前,这些人都是有权人、有钱人,或者说是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那么这些人被判刑以后呢,也极容易利用其在犯罪前形成的社会影响,拉拢腐蚀司法人员,为他们的减刑假释开绿灯。

  解说:

  那么在试行期间,这项制度果真发挥作用了吗?

  袁永新:

  所以我们实行这种裁前报告,裁后备案制度以后,首先是增加了一个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把关程序,等于是我们内部设置了一道放火墙,也有助于提高这类案件的质量。

  (电话连线)

  董倩:

  把那些涉及到减刑假释的案件的公开审理,越来越提高它的这种公开开庭率,比如说从过去的10%提到现在的20%,这都是一种尝试。但是人们还是有一种很深的隐忧,就是对于那些有钱、有势,对于这样的一个群体,他们有没有可能动用手里的一些能力、权力,还有金钱去达到自己的一些看不见的交易,对这样的问题,不知道阮先生您怎么看?

  阮齐林:

  这个减刑的司法腐败问题,早已经受到关注,其关键支点就在于,监狱它是比较封闭的,因此监管人员相对强势。因此在报送减刑材料环节,往往容易出现问题。如果监管不利,法院在流于形式的话,就会出现这样漏洞,导致不正确的减轻,那么未来还是要强调,一个是公开、公示,第二个就是加强监守、监督,尽量的杜绝这个漏洞。

  董倩:

  就像我刚才说的,人们担心可能有权、有势的人会动用自己的一些能力去改变这个结果,你认为这样的空间再回来还有多大?

  阮齐林:

  回来的话,还是主要在于把住监狱监管的关,另外把住裁判的关,尽量做到公开,也就是要求公开审判,公开公示,这样的话呢,由人们来监督,把放在阳光下,可能有利于防范。

  董倩:

  好,非常感谢阮齐林教授。那么今天我们再关注张海案件,并不是独特的这一个案件,而是关注整个的这样的一个环境,我们特别希望的是,通过张海案件能够看到暴露出来的漏洞,能够及时的补上。当然这样的过程,需要相干的办案人员、执法人员的秉公办理,需要整个制度的建设,需要更多的公开。今天的节目就是这样,感谢您的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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